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22民初1122号
原告:***,男,1993年2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被告:辽宁金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白旗寨满族乡白旗寨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瀚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罗家房镇罗家房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辽宁金泽实业有限公司、沈阳瀚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本院于同日向原告***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