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81民初8251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2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灯塔市。
被告:沈阳瀚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黄晓东,系该公司经理。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与被告沈阳瀚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瀚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无正文)
审 判 员 杨 萌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佩瑶
书 记 员 李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