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民初3660号
原告:海城市开发区盛羽源鸡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381MA0U4B4K5W,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开发区白庙村233号。
被告:***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3131921549,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罗家房镇罗家房村。
被告:***,女,户籍
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现住址海城市大河街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
负责人:李凤库
原告海城市开发区盛羽源鸡场诉被告***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因被告需要鉴定,故应中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学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晓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