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星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星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付永利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鹿民诉前保字第00051号
申请人河北星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红旗大街汇丰路68-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
申请人河北星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冀AY0723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7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冀AY0723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7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