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10财保407-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星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会龙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男,***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星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日作出的(2018)冀0110财保407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
现双方已协商解决,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星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解除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保全费8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