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星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星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10财保407号
申请人:河北星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会龙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申请人河北星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6000元)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