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星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10财保407-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星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星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8)冀0110财保407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 现双方已协商解决,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星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解除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保全费8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