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8601民初2299号之一
原告:东莞明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横沥中山东路82号7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星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汇丰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东莞明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星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东莞明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东莞明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明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明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