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省华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3民初899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华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集团),住所地:松原市前郭县蒳荷芽社区民强委王爷府二期26幢26号1-2层10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油),住所地:**省松原市宁江区锦江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华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