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3民初899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华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集团),住所地:松原市前郭县蒳荷芽社区民强委王爷府二期26幢26号1-2层10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油),住所地:**省松原市宁江区锦江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华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