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豪海投控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兴博康健康养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执40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97523257P。
法定代表人:苏承刚。
委托代理人:彭敬,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浩,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兴博康健康养服务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安顺市小区宋旗镇平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MA6J1T6WXG。
法定代表人:谢文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黔0402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兴博康健康养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1、被执行人贵州兴博康健康养服务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贵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600000元;2、被执行人贵州兴博康健康养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金占用费;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承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本院调查核实,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税务、不动产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情况如下:
1、经银行、网络资金反馈:被执行人有零星款项,本院予以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2、被执行人在上述其他部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反馈。
三、对被执行人启动传统查控,查询情况如下:
1、经至安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后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经至被执行人所在村(居)调查后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反馈。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中债权未受偿。
以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402执40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幸玲
审 判 员 何 坤
审 判 员 罗 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宏海
书 记 员 陈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