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豪海投控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1513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后街*********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16号楼1**37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佳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市惠农新农村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双山街道龙泉大厦三楼西3038室。 法定代表人:**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贵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市惠农新农村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5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 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