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1513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后街*********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16号楼1**37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佳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市惠农新农村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双山街道龙泉大厦三楼西3038室。
法定代表人:**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贵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市惠农新农村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5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 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