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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1269号 申请人:***,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申请人:**,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旧房、棚区改造项目一期16号楼1**37层1号。 被申请人:贵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旧房、棚区改造项目一期16号楼1**37层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5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5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 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