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1877号之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贵州豪海投控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豪海投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豪海投控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