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1877号
原告:***。
被告:贵州豪海投控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豪海投控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济南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