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豪海投控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豪海投控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1877号之二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豪海投控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莱芜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豪海投控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2022年5月2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保全费21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