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1877号之二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豪海投控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莱芜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豪海投控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2022年5月2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保全费21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