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524执416号
***、贵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524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贵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435120元、案件受理费3146元、保全费3655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512.82元,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贵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贵州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取本案执行费642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