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恒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内蒙古恒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826民初2334号
原告:*六十九,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
被告:内蒙古恒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四季花城四区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399330705P。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
被告:**,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
原告*六十九与被告内蒙古恒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六十九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六十九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计964元,由*六十九负担。
审判员*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