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晋0802行审33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自然资源局。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制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监察科科员。
被申请人山西宏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审查申请,要求审查其对山西宏建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运盐自然资行罚[2019]8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运城市盐湖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运盐自然资行罚[2019]8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本院发现可能损害被申请人山西宏建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后对山西宏建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传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企业入园合同书;2、营业执照;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4、土地出让金票据。
经审查查明,2019年3月28日山西宏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运城市盐湖区城西机电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城西机电管委会)签订了企业入园合同书。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自然资源局认定被申请人山西宏建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与运城市盐湖区城西机电化工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签订企业入园合同书,于2019年5月在盐湖区城西机电园区(车盘办事处***)建化工厂,占地面积10.04亩,建成彩钢车间2个2400平方米;砖混结构三层办公楼1栋800平方米;共计3200平方米。该宗地北邻园区空地;东邻山西众诺和建材有限公司;南邻化工园中路;西邻山西琪轩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图符号为I49G025047,经认定地类为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被申请人山西宏建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运盐自然资行罚[2019]83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彩钢车间2个2400平方米;砖混结构三层办公楼1栋800平方米;共计3200平方米,退换非法占用的土地10.04亩;2、对被申请人非法占地10.04亩,处以罚款拾万零肆佰(100400)元整。并于2019年6月18日将运盐自然资行罚[2019]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山西宏建科技有限公司,又于2019年7月2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运城市盐湖区自然资源局查明被申请人山西宏建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城西机电园管委会签订入园合同,非法占地9.31亩,所占地类为耕地。但首先,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法律、法规未规定应当经过批准,其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与城西机电园管委会签订的企业入园合同书,载明项目选定在盐湖区城西化工产业聚集区内,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并且要求被申请人缴纳土地报批费。申请人在未查明是谁将耕地未经批准转为工业用地的情况下,直接对被申请人予以处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作出的运国土资盐执罚字[2019]8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畅清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