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晋08行审复9号
复议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解州自然资源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望外,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宏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主任。
复议申请人运城市盐湖区自然资源局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行审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在审查中,复议申请人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撤销原处罚决定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运城市盐湖区自然资源局以在自查自纠中发现程序瑕疵,依法行政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没有得到履行。作出撤销原处罚决定,申请撤回复议,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依据已不存在,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二、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2020)晋0802行审33号行政裁定书。
审判长***
审判员田力
审判员张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