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25民初335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浙江意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灵江路**。
法定代表人:刘明慧,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梅君,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意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计580元,由***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傅建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璟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