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千顺建设有限公司

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龙游县小南海镇红船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民初6号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游县小南海镇红船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小南海镇红船头村。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千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环河步行街1号楼2楼1-2-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游县小南海镇红船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浙江千顺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揭其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