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申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长兴绿泰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财保21号
申请人:上海申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万和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赟,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兴绿泰药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陈王路**/div>
法定代表人:谢连科,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申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长兴绿泰药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长兴绿泰药业有限公司相当于1320831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上海申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长兴绿泰药业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13208314元的财产。
本裁定在申请人提供被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后移交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沈仕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耿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