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江西旺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申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04民初1367号
原告:江西旺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城门街道集镇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MA37R3W91T。
法定代表人:郭金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平,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申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万和路116号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970043P。
法定代表人:张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旺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江西旺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旺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旺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956元,由原告江西旺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邹文婷
书记员陈星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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