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6112号
原告:上海申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万和路116号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克顿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491弄15号588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莱克顿进修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269号商铺2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申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克顿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莱克顿进修学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2023)沪0115财保68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莱克顿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莱克顿进修学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88,492.80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上海申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莱克顿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莱克顿进修学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88,492.8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邱 灵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