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申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6881号 原告: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申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万和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二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成功后,原告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 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