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6881号
原告: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申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万和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二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成功后,原告上海端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
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