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执215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爱地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细红,北京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恒隆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程远明。
北京爱地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恒隆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1民初9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爱地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03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恒隆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余额不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房山区的房屋,自2023年3月24日至2026年3月23日;对被执行人北京恒隆兴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0370元(不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05.55元未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孟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