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民初2566号
原告:北京晨洲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风格与林苑甲9号楼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闫海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金明,北京市中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嘉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3912室。
法定代表人:杨梅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红英,北京理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晨洲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简称晨洲装饰公司)与被告北京**嘉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嘉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被告**嘉业公司未作答辩并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嘉业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大兴区,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晨洲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资质转让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服务费2 587 5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把原属于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升级为一级资质的施工单位,被告称能把别的公司的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进行剥离转到原告名下。为此,双方于2020年3月12日签署《资质转让代理合同》,办理资质转让事宜,服务费为2 650 000元。同时约定就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将一级资质剥离至原告公司名下。在原告的督促下双方于2020年9月2日又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在2020年12月15日前完成一级资质剥离。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委托服务费共计2 587 500元。但被告始终未履行合同义务。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请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服务费。
本院经审查,**嘉业公司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3912室,但在该地址并无办公场所及人员。**嘉业公司自认其公司唯一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大兴区兴创国际中心A座1102室,并向本院提交在北京市大兴区租赁实际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办公场所外观视频予以证明。晨洲装饰公司对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予认可,但称在缔约磋商和起诉时并不清楚**嘉业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何处,也不知**嘉业公司是否在门头沟区经营。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晨洲装饰公司和**嘉业公司签订的《资质转让代理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嘉业公司在门头沟区无实际办公场所及人员,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大兴区,我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嘉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 裴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安妮
书 记 员
王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