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执673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晨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风格与林苑甲9号楼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闫海江,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北京晨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京0106民初891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向原告北京晨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于2022年6月1日之前给付15万元;于2022年7月1日之前给付15万元;于2022年8月1日之前给付15万元;于2022年9月1日之前给付15万元;于2022年10月1日之前给付15万元);二、被告**、***于2022年5月1日前向原告北京晨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利息137193元;三、被告**、***于2022年11月1日前向原告北京晨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4月1日起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四、如被告**、***未能按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约定时间足额履行任意一期给付义务,则原告北京晨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纠纷;六、案件受理费633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北京晨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于2022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北京晨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人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等财产信息。
3.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固安县民安路东侧、信息道南侧孔雀城(剑桥郡)书香苑14#2-501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至2025年8月9日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至2024年8月7日止。
4.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06民初8910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史金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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