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北京晨洲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85416号
原告:吴某,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晨洲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
原告吴某、**(以下简称二原告)与被告北京晨洲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于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石海朝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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