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执169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晨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风格与***9号楼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申请执行人北京晨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06民初7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晨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损失237800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晨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37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三、驳回北京晨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7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晨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2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2月13日至2024年2月12日。
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2月14日至2024年2月13日。
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2月14日至2024年2月13日。
3.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乐县**乡***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2月20日至2026年2月19日。
4.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等其它财产登记信息。
5.本院已于2023年3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7.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06民初75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的,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