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2234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晨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风格与***9号楼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晨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宜
书 记 员 袁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