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5585号
原告:北京***华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南里海北路1号楼1层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晨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风格与***9号楼3层3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项目管理人员,住公司单位宿舍。
被告:**峨,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晨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华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华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北京***华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