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华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5585号 原告:北京***华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南里海北路1号楼1层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晨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风格与***9号楼3层3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项目管理人员,住公司单位宿舍。 被告:**峨,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晨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华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华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北京***华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