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臻创恒泰防水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百旺鑫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正乾恒泰防水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8财保63号
申请人:北京百旺鑫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穆峪南街1号镇政府办公楼401室-85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正乾恒泰防水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2段3号院波普中心4号楼171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北京百旺鑫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正乾恒泰防水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百旺鑫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正乾恒泰防水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账号的账户存款200000元进行冻结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百旺鑫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对被申请人北京正乾恒泰防水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账号的账户存款200000元进行冻结查封。
案件保全费一千五百二十元,由申请人北京百旺鑫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