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臻创恒泰防水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5民初10574号
原告:北京正乾恒泰防水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2段3号院波普中心4号楼1715室。
法定代表人陈利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战强,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海法,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北京正乾恒泰防水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乾恒泰公司)与被告魏海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乾恒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战强,被告魏海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乾恒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魏海法返还原告工资款1807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间,被告带领董彦军等24人在原告承包的北京潞河医院四期项目中从事石粉施工工作,期间,原告法定代表人陈利勇及受托人王金博通过微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工人工资180700元,但被告并未将工资款发放给工人,致使工人围堵项目部多日,我单位为了首都形象和农民工的利益,被迫向董彦军等24人发放了工资,被告的行为有违诚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魏海法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和我是承包关系,原告只支付了部分工人半年的工资,前期在那工作的人的工资都没有结,我不仅不同意退原告钱,原告还欠我劳务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正乾恒泰公司(分包人)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正乾恒泰公司分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病房医技楼及地下车库项目石粉墙面及顶棚的专业分包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10月25日,计划完工日期2018年5月20日。
2018年6月16日,王俊芳作为陈利勇(甲方)的代表与魏海法(乙方)签订《证明》,证明主要内容为“工程地点:中建三局潞河医院;进场时间2018.6月;工作面价格明细:车库顶展开面每平方拾叁元(13元)、墙、柱子展开面每平方贰拾元(20元)、车库通道顶墙展开面贰拾元(20元)、楼上房间顶墙展开面每平方贰拾元(20元)、地下楼梯顶墙展开每平方贰拾元(20元)、地下室房间顶13元、墙17元每平方,所有材料甲方提供,乙方清包工;付款方式:乙方工人进场第二个月开始付款,每月付工作量的百分之七十。完活验收后十五天付清全部余款。甲方代表:王俊芳,乙方:魏海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魏海法主张正乾恒泰公司尚欠部分工人工人工资没有支付,并提供工人工资明细及工作量清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害的事实。由于该项利益的取得缺少法律上的根据,且其取得系建立在他人受有损害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利益的享有人应当将该项利益返还于因此受有损害的人。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应同时具备如下构成要件:一、一方获得利益;二、他方利益受损;三、获益与受损间存在因果关系;四、利益的取得无法律根据。本案中,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陈述,能够确定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争议是基于双方之间就工程款结算产生的争议,被告不仅不同意退还原告主张的费用,并且辩称原告尚欠工程款没有结清,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取得款项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双方应当从基础法律关系出发,对相应款项进行梳理结算。经本院释明,原告坚持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180700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正乾恒泰防水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57元,由北京正乾恒泰防水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燕华
人 民 陪 审 员 朱洪涛
人 民 陪 审 员 焦福银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杨 赛
书 记 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