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8财保113号
申请人:北京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穆峪南街1号镇政府办公楼401室-855(穆家峪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周学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春年,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正乾恒泰防水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2段3号院波普中心4号楼1715室。
法定代表人:陈利勇,经理。
北京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正乾恒泰防水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京0118财保63号裁定,裁定立即对被申请人北京正乾恒泰防水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账号的账户存款200 000元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北京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申请人已全额支付给申请人货款,故申请人北京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正乾恒泰防水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账号的账户存款200 000元的冻结查封。
案件申请费一千五百二十元,由申请人北京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贵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