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中宬档案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5129号
原告:天津中宬档案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海河工业区聚园道与光海路交口慧中科技园5-1-501。
法定代表人:王鸿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辉,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24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
原告天津中宬档案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中宬档案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中宬档案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计133.5元,由原告天津中宬档案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范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