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睿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1951号
原告:***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西区健康大道西侧、平湖路北侧依山郡10号楼-1-1004。
法定代表人:张洪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该公司办事员。
被告: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24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原告***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睿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睿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白迪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