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6896号
原告: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400-22。
法定代表人:李文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茂根,天津善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24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原告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28元,由原告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博涵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 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