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1298号
原告: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24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男,该公司高级法务专员。
被告:***,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淑萍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赵 满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