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1298号 原告: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24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男,该公司高级法务专员。 被告:***,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淑萍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赵 满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