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3709号
原告: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24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春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牛角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春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9元,由原告天津市天科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