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津0104民初9471号
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某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马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25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2月23日签订《天津市某卫生健康委员会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服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提供技术加工服务。双方约定合同费用为348500元,合同约定数字化加工数量为2050卷。合同费用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20%,完工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70%,验收满一年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接受委托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被告提供了相关服务,共完工数字化加工卷数2030卷,服务费用34510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319700元,剩余254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向其支付相关费用,被告拒不支付,原告特此提起诉讼。
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的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均属实,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被告亦认可。但原、被告之间协商付款方式为:由某卫建委支付被告款项后,被告将款项按比例支付原告。目前某卫建委未支付被告相应款项,故被告无法支付原告款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9年12月23日签订《天津市某卫生健康委员会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服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提供技术加工服务。双方约定合同费用为348500元,合同约定数字化加工数量为2050卷。合同费用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20%,完工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70%,验收满一年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接受委托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被告提供了相关服务,共完工数字化加工卷数2030卷,服务费用社34510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319700元,剩余254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天津市某卫生健康委员会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剩余货款25400元,符合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并未举证证实双方曾协议约定变更付款条件,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某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服务费25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计217.5元,由被告天津市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