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筑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翡翠格纳文化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2财保2号
申请人:北京筑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吴各庄村委会**米。
法定代表人:陈炯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龙,北京义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翡翠格纳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朝阳区慧忠里**楼**层**室
法定代表人:柳月玲,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筑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翡翠格纳文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9467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筑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翡翠格纳文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百零九万四千六百七十二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于俊平
审判员  何 琳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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