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4民初7523号
原告浙江道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东吴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72年10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86年4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金华市胜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女,汉族,1992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范毅(特别授权),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道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胜昌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道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道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诉讼外方式解决争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道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4030元,合计4070元,由原告浙江道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东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应晓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