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胜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义乌市喜鹊印业有限公司与金华市胜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3民初4192号
原告:义乌市喜鹊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胜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孝顺镇***(金华市民升科技饲料开发有限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义乌市喜鹊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胜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喜鹊印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义乌市喜鹊印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