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中科建生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691执1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世纪大厦B座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012472360。
法定代表人:祈振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进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保定市中科建生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建国路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6741661033。
法定代表人:李建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市中科建生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9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河北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0691执1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保定市中科建生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 涛
审 判 员  庞美鸥
人民陪审员  甄彦彬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