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金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闫刚与***、***金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08民初256号
原告:闫刚,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市万全区。
被告:***金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建设路馨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68703429X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万全区万全镇南门外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571329838T。
法定代表人:康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济开发区联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闫刚与***、***金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恒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闫刚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7元,减半收取计7253.5元,由原告闫刚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芳
人民陪审员刘凤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