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金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张家口诚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张家口金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02财保47号
申请人:***诚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小区8号楼3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金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万全区经济开了区创业东大街8号办公楼329号。
法定代表人:钮玉宝,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张北县。
申请人***诚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价值1005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诚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5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23元,由申请人***诚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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