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金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张家口金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791民初1781号
原告:***金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万全经济开发区创业东大街8号办公楼三楼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68703429XE。
法定代表人:钮玉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经济开发区富强路4号府街庭院小区8幢1单元1504室。
被告:付钰,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力,河北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钰兴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富强路4号府街庭院小区8幢1单元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69924550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金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付钰、***市钰兴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金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