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金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康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万全区孔家庄镇。

法定代表人:纽玉宝。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2020)冀0723民初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2020)冀0723民初8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引起,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另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康保县,不论本案按一般合同纠纷还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康保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并未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不存在施工关系,另从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可以看出当事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为委托合同纠纷。因当事人在委托书中没有约定履行地,推定合同履行地为康保县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市万全区,故***市万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市万全区人民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红有

审判员  周卫华

审判员  鲍玉洁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