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金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3民初862号

原告:**,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康保县。

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万全区孔家庄镇。

法定代表人:纽玉宝。

原告**诉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原告**系委托代理关系,即原告**系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忠义乡美丽乡村建设项目13标段的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内部管理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院认定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市万全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维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建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